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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农村“法治”建设范式的局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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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农村“法治”建设范式的局限摘要: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建设范式在农村地区的实践过程中遭遇了一定程度的阻力,但是农村地区秩序的维系需要的仍是法律,单纯依赖传统的力量已是明日黄花。对这一论断,本文作了简要论证。而“法治”范式在农村地区面对一部分问题表现出来的苍白无力,我们又该作何反思?“法治”是一种美德,值得为之憧憬,但是当前的中国农村地区远未为“法治”提供其赖以生存的温室。因此当前的“法治”只能是一种手段,甚至是次于“政策”的手段。破除对法治的教条,以一种演化论的眼光看待农村地区的制度建设。本文来源于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市民社会宪政儒家伦理法治 2010年12月份,在山东省某镇的公安派出所,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中年妇女的丈夫被人打的很厉害,用她的话说就是“快死了”,但派出所迟迟不抓人,这位妇女为此大为恼火,三番五次到派出所,还扬言去济南、北京上访。这一次,派出所的一位民警说:“……现场没有见证人,在法律上不符合程序”。妇女大叫:“你就是见证人,别跟我讲程序……”然后这位妇女就骂起来了,所长、副所长、民警都上来了,他们也知道影响不好,关上了门……这是我亲眼目睹的,我不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知道这位民警的所言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但我知道民警在对农民讲程序,对于一位四十多岁的农村妇女,她要讲的是理,而不是程序。很多调研都已证实:法治建设在农村所遭遇的诸如此类的尴尬不在少数! 一、市民社会、宪政架构缺失下的法治困境农村的秩序是双重的,一层是调解解决纠纷,另一层涉及到国家的问题。有些问题一定要由国家的法律机构来解决,因为这些事情不是大家随便协商了以后就可以完成的。而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人口很多,要想得到国家的法律服务,需要交钱,因而国家司法机构的公共性逐步丧失,而依靠市民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又是不现实的。因为笔者认为市民社会在当前的中国无法建立。根据在于市民社会离不开宪政国家的支持,两者相互依靠、互为因果。宪政国家保障私有产权和言论、结社、集会等自由,使市民社会得以发挥其活力,市民社会的议政和参政活动又增强宪政国家的合法性。故而市民社会需要宪政国家的推动。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我们离宪政还很遥远。宪政要求法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那么宪法当然包括对国家所有重要机构和活动的规定和安排。其中又涉及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我们的党承担的不仅仅是政党功能,而且还承担着国家功能,中共不仅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国家主权,如果党直接行使国家职权但因为不是宪法上的国家机构而在法律管制之外,那么何谈法治? 当然共产党在当下的体制里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过去的六十年里,共产党基本扮演了国家的整合机制这么一个角色,那么目前在中国除了中共以外还有没有一个更强有力的整合机制?在不具备强有力整合机制的背景下,匆匆对党进行所谓的民主改造,所产生的结局恐怕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所以在通往宪政的道路上,困难重重,我们须慎之又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宪政的目标是不可得的。而缺乏宪政助推的市民社会建设更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既无宪政国家又无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国家强调是有限干预,全能主义的色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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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