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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中的沧海一粟.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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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法中沧海之一粟——个人主体资格内容摘要:在传统的国际法大众观点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个人、企业和其他非政府国际组织等并不属于国际法的主体。然而,在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实践当中,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资格问题越来越突出,并且在这个问题背后所潜伏着的国际人权问题、个人对国际法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个人在国际刑事方面所应负责任的规范等重要国际法价值日益凸显。个体在国际法中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与之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权利义务人权国际刑罚引言:问题的提出在这个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21世纪,小规模战争与局部动乱仍然不断发生。也许,作为不参与作战的国家,可以以隔岸观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作壁上观。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商贸如此发达的今天,国际贸易已经慢慢渗透到世界大部分国家之中,对于那些正在饱受战争霍乱的国家中的他国商人个人,其经济利益损失是切身的,其人身权利是难以保护的。如处在政治霍乱的利比亚,中国商人的人身权利及其财产权益是受到极大地威胁与损害的。这些商人个人的权益应该如何保护,这不仅是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交涉问题,也映射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问题与人权问题。二战后,将关于个人国际罪行的惩处问题推向风口浪尖之上,在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分别对德国和日本战犯进行审判中,以事实确认了个人能够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上的问题背后,都紧紧联系着一个根本价值——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资格。然而,个体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如果是,那为什么?如果不是,那么,个体能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其正当性与应然性是什么?个体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对国际法体系以及整个国际社会有何裨益?一、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的问题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有很多争议,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两类:肯定说与否定说。(一)肯定说“肯定说”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其中,又分为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唯一的主体。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其基本理论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二)否定说“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三)鄙见对于这个问题,我比较赞同“肯定说”中的第二种观点,即承认个体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主体。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在国际法问题上,个人依照国家意志而得到的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如战乱时期利比亚的中国商人的财产保护问题,若以国家为国家法主体,过分强调国家的权力,而忽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作用,将对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若以个体为国际法的主体,在法律上,个人与国家具有同等的地位,那么个人的合法利益可以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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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