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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事诉讼调解问题的几点思.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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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调解问题的几点思考贾丽珍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的法院就立足于调解处理民商事纠纷。此后,调解成为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重要的结案方式之一。在基层法院大多数民商事纠纷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而解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急剧而深刻的变化,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主要依靠调解方式处理案件难以完成审判任务。面对当前民商事审判的现实状况,笔者试就如何认识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及相关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求益于审判实践。一、调解在审判民商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其特点决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调解可以缓解案件急剧增多和法院处理案件的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一直呈快速增加之势,而各级法院的民商事办案人手又相对不足,这就使案件多办案人员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为了缓解上述矛盾,法院必然会偏重调解这一省力、高效的处理案件方式,尤其是通过调解,可以使大部分案件终结于一审,从而极大地减轻了二审法院面临的压力。其次调解是一种风险小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对于法官采用调解方式结案要比采用判决方式结案承担的风险小得多。因为调解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既不属于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范围,又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极少发生。所以,对于民商事案件中出现某些待决案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即法律未规范到的新类型案件,法官在依法作出裁判时又必须在文书中充分阐述法律依据及理由的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时,法官从心理上会倾向于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再次法院调解的成功与否归根结底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在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原本存在着某种比较近的关系,胜诉虽然能够获得经济上的好处,但协作关系会因此而破裂,所以大多数当事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后,多数当事人均自动履行了协议的内容,这样即达到了诉讼的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二、民事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局限性。我国长期以来采用调解审判方式处理民商事诉讼有其存在的主、客观方面的因素。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社会生活、经济条件、政治法律制度、人们的思想观念等方面,均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经济市场化和社会法制化的过程中,人们愈加重视自身权利和利益,同时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切实保护民事权利和严格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偏重调解为特征的传统审判方式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其很大的局限性。首先过于强调调解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型经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审判制度应当把保护权利作为其首要任务。而在调解中,当事人的谅解和让步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先决条件。好多案件的解决,是基于债权人向债务人让步,即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如在追索借款的诉讼中,往往是以债权人少要借款、放弃利息为条件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而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判决的话,债权人的权利本来是可以得到充分保护的,可见调解确实存在着对民事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其次,过于强调调解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不符合当前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从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法院对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其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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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