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协议承租方:出租方:出租方同意将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一、出租方车辆基本情况:车型:车况:(比如哪一年购买,多少价格,已行驶多少公里,必须烧多少号油,行驶多少公里保养等)二、租用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租车用途:公司日常办公用四、租金及结算方式:年租金元,签订协议之日期15日内一次付清。承租方自行代开租车发票,相关税金由出租方承担。六、双方权利、义务:(一)出租方自行缴纳相关保险、年检等费用。(二)出租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有的权利。(三)出租方不承担在租赁期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四)承租方租赁期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五)承租方租赁期内不能任何形式将该车辆作为抵押物。(六)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发生的油料费、过路桥费、停车费、保养费等费用。(七)承租方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八)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七、违约责任:(一)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减除保险理赔后的金额,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九、本协议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出租方一份,承租单位一份。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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