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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义务法律化约束探析.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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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义务法律化约束探析.docx孝道义务法律化约束探析❷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引起媒体和法律业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焦点在于该法第十八条关于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有关规定。对于老年人赡养、关爱的法制人文精神,中国古已有之,是中国古代明德慎罚司法原则的重要体现。但法律对高标准孝道的维护,往往会造成一些逐利行为,甚至诱发一些充满矫饰、偏执和残忍的行为。有些情况下,法制机制或法条的约束,并不是维护道德要求的最佳机制。关键词:老年人权益;道德;法律201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许多人认为是不是“常回家看看”,立法不该管也管不了,与其立法强制“常回家看看”,不如为“常回家看看”创造条件。这种批评其实是断章取义的,因而有失偏颇,因为法律规定原文的用词是“看望或问候”,两种方式可选择其一。在通讯工具和普及的今天,如果看望可能费些时间或难成行,问候还是比较方便的。我国正在快速步入老年社会,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既是悠久传统,更是赡养义务的应有之义。当然,媒体或大众的热议,揭示了另一个问题,即通过法律来固化和维护道德义务的限度问题。法律与道德,有着各自的领域和内容,法律过度干预道德也未必是良性的发展方向,法律对道德的过度干预还是有显在的危害性。笔者以中国古代孝道法律化的规定和一些实例作为路径,探讨法律维护道德的限度问题,以资借鉴。一、我国古代孝道法律化的历程孝道作为儒家礼教的基石,主要从赡养和守孝两个方面来倡导和规范孝行。“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1]也就是说父母在世的时候,要尽其所能侍奉与赡养;父母去世时,孝子要表现出最大的哀伤来安葬父母,并以最虔诚的态度来祭祀父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相礼出身的孔子,不仅特别强调为父母守孝对于彰显孝道和净化人心的重要意义,而且为如何守孝制订了非常细致的礼仪规范。汉朝皇帝宣称以孝治天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同时法律也对孝行典范予以褒奖,主要有授予官职、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三种形式。汉武帝创设察举孝廉的科目,由于为官需要政治才能,纯粹因为孝行卓著而被举荐授予实职的民间人士不多,“举孝者少而察廉者多”[2],主要是孝行典范的下级官吏会有较高的晋升机会。物质奖励主要是免除徭役,获得荣誉称号的也往往会享受附带的大量物质利益。在惩治不孝方面,汉朝法律界定不孝所采用的标准仍为底线道德,基本上都是基于对父母的现实侵害而言的,同时也没有规定为父母守孝的法律义务。[3]自魏晋开始,法律的儒家化全面展开,并于唐朝得以完成,其实在惩治不孝方面,法律逐渐吸收了儒家孝道的许多内容,下面以唐律为例对此进行简要介绍。唐律将不孝行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恶逆,比如殴或谋杀父母,犯者处以死刑;二是不孝,比如父母在别籍,处刑从流刑到徒刑不等;三是非“十恶”的其他犯罪,比如居父母丧不解官或求仕[4],犯者处以一年到三年不等的徒刑。唐律界定的上述不孝罪中,多数是魏晋以来儒家孝道法律化的结果,不仅扩充了父母在世时的义务,也增添了为父母守孝的义务,为后世法律所继承。二、古代法律褒奖孝行的消极影响为了获取国家的褒奖,个人向国家传递的孝行信息必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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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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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