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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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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物权法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合同关系的,应结合交易方式、交易****惯等认定成立与否;一方以未记载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证明存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有相反证据除外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二条:双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第二条一方未按预约合同约定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主张违约或解除预约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第三条一方不能以出卖人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而主张合同无效。但因此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不能确定交付方式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六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代为保管,并可向出卖人主张保管产生的合理费用;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六二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第七条“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八条买受人不认可情况下,出卖人不能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按合同约定或双方交易****惯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予支持第九条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的处理原则:(1)以先行受领交付为原则;(2)均未领受时,先行支付价款为原则;(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付款的,以合同成立在先为原则第十五条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有效的买卖合同,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的处理原则:(1)先行受领交付为原则;(2)均未受领交付,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原则;(3)均未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受领,也未办理登记的,以合同成立在先为原则;(4)既有已受领标的物的买受人,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登记的,已受领标的物的买受人可要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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