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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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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为切实加强新兴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提高农牧民综合素质,提升农牧民综合素质,助推农牧业农牧区发展,助理农牧民收入增加”为总体目标,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引领带动型四类职业农牧民为主要内容,培育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讲诚信的新型职业农牧民,使其成为我省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主要力量。新型农牧民培育项目按照“政府推动、部门管理、机构培训、农牧民受益”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认定及扶持的项目资金。整合相关涉农培训资金,集中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加快农牧业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农牧民收入增加、为现代化农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由市农牧局组织实施。市农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资金来源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资金。按照“统筹使用、分类培训”的原则,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和引领带动型职业农牧民,兼顾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补助标准。按照省、州、市关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依据职业农牧民类别、培训内容、专业课程设置需要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实施差别补助。培训机构市农委根据培育任务的需要,研究制定培训机构确定方法及程序,选择与当地产业发展需要结合紧密的培育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机构以农广校、农技推广、农业院校、农业科研等公益性机构为主,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社会培育机构广泛参加。通过实地查看、组织会商或专家评估等方式择优申报。资金使用省农牧厅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农业人口规模、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要求等因素将中央和省级培训任务一并切块到市,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和任务,及时做好资金下达任务。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和任务,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的项目,按双方培训合同执行。鼓励创新资金拨付方法。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在培训任务和培训机构确定后,预拨不高于50%的培训经费,待培训任务全部完成,并经本级农业部门组织审核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剩余培训资金。项目资金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聘请教师、技术指导员开展课堂培训和实践的相关支出,如教师授课费、技术指导员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农民参加教育培训的相关支出,如参训学员的食宿、交通费、学****用品、培训教材(资料)、教学耗材、实践用具等;培训机构用于组织实训和参观交流的场地租赁、电脑网络租用及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招生宣传、档案管理及后续跟踪服务等的支出。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职业教育学杂费补助和与培训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培训学员。农业系统的专家和农技推广人员、各类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的专业教授、农业各生产领域的乡土人才担任教师或技术指导员,按其技术职称、职务、授课时间、培训效果发放授课费,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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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