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欧洲难民危机中的国际法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一、难民概念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难民议定书》,难民是指那些因有正当理由害怕因为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拥有某种政治看法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以外,而且是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肯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害怕不愿归国的人。二、不推回原则难民不推回原则是指依申请获得难民地位的人,在缔约国内可拥有难民待遇,不被退回,其人身自由与安全有很大程度上可能性被迫害的地方。1951年在公约出台前,不推回原则早已被各个国家作为国际****惯,从而应用到难民问题的解决当中。其作为一种全球的共同认识,这不仅来自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更是来源于对人性、人道主义的考量。一般来说,不推回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边界不拒绝、不引渡和不驱逐。边界不拒绝在国际法中,边界不拒绝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没有收容义务,外国人也无权随意入境其他国家。在难民法中,边界不拒绝则指国家负有接受入其国家境难民的义务,无论该难民是否取得难民合法地位或是享有该国的入境权。不引渡国际社会对不引渡条款是否应被纳入不推回原则中并没有一致结论。从近些年的国际法实践来看,不引渡条款适用不推回原则是公约国的通常做法。不驱逐联盟公约第32条,专门规定了不驱逐内容的条款。即,只有为难民提供居留场所才能保障难民进一步获得其他权利。所以,第32条实则是针对难民人权的保护条款,通过稳定的居所保障难民正常生活,才能最终保障难民的人权,体现了对国际人权精神的尊重。不推回原则也有有例外,即公约第33条第2款:“如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为犯有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为限,则该难民不得要求本条规定的利益。”三、不推回原则的困境与解决途径不推回原则的困境不推回原则仅仅要求有关国家不将难民送回至迫害国,并为确立对难民的长期庇护;而且,难民不推回原则的轮廓目前仍不清楚,各国在对不推回原则进行解释时,在认定难民的身份和范围时,仍赋予过多的主观意向,多倾向于国家利益。尤其是面临大规模难民潮的情形下,国际自由裁量权仍居于主导地位。解决途径充分发挥联合国难民署等机构的作用联合国难民署是如今国际组织当中担当救助难民工作最关键、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但该组织救助工作每每因为谈及国家主权问题而被一些国家滋扰。故而,下一步工作应当是加快对联合国难民署等国际组织机构及其运作方式的完善,协调好主权问题与救助工作所引发的“主权让渡问题”,从而提升难民署等国际机构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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