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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执体制的思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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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思考【摘要】法律执行机制是反垄断竞争法律政策能否有效施行的决定性原因。反垄断法价值的实现依赖于法律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机制的有效结合。为更好地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应健全反垄断法私人救济权利保障体制,建立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平衡协调机制,更好地维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关键词】效率价值;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公共执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的正式实施,这部历经艰难并被寄予厚望的法律不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有了反垄断法,但如果其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甚至根本得不到有效的实施,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定得再好也只能是一纸空文,非但不能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反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恶化了法治环境。那么,反垄断法执行有哪些途径呢?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机制的现状如何?又应如何评价它们呢?本文拟就此进行初步的思考与探讨。在我国,很多学者对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认识脱离了经济学的基础和反垄断法理性的立法理由,将公平和自由等作为价值目标;还有一部分学者尽管强调反垄断法的竞争和效率价值,但却将竞争的作用过分夸大了。毋庸置疑,反垄断法效率价值的位阶高于其他基本价值,构成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而竞争只是实现效率价值的手段之一。当代经济法学理论已将效率价值作为现代经济法的立身之本。反垄断法是以社会整体效率为衡量标准的,当社会整体效率与个体或某些团体效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所选择的是社会整体效率而不是个体或团体效率。一、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公共执法是指通过公共机构找到法律规则的违背者与予以制裁,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论题。[1]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运用公权力的反垄断公权机关,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予以调查、制裁的一系列活动。公共执行依托于反垄断法的公益性 ,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样化、整体性、多层次的利益需求,与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有差异。后者大多通过市场的自由调配功能和个体的主观喜好来得到满足;而前者则需要有组织的集体行为的供给方式才能满足需求。诚然,政府是最庞大的、最值得信赖的、最有保障力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是决定因素。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具有相对普遍的影响力,确保公共利益的分配和增进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 ,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已无太多异议,多方的观点都归于统一。但是,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属于保护公共利益,争议颇多,略述如下。如上文所述,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一方面,共享性既是指“共同受益性”,也是指“共有性”,并且这种受益未必是直接而明显的“正受益”;另一方面,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不特定性,也就是说它并非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物质表现形式是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也就是说,作为公共利益的消费者保护重点是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而不仅是对消费者某一次消费的保护。[2]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并非是抽象的,公共利益总要落到实处,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恰是这一落到实处的点,它并不仅是简单的私益保护,也是对不特定消费者乃至消费者整体利益的保护,这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消费者利益,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对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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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