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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结构问题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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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摘要:我国国企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撑,自1978年开始,其改革工作就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的核心和重点,在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及股份制和公司制试点后,国企虽然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说来,还是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探索出一套符合国情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效率低下,缺乏制衡的现象普遍存在。基于此,本文重点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015-0-01 引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就是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与机构的合理设置�c相互制衡的机制。其治理结构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四个部门所具有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制度上,或是法律上的规范,保证不会出现一人独大的现象,从而保护股东以及企业成员的利益。所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四个主要部门不会形成纵向等级关系,而是一种契约关系。或者说相互委托,相互制衡监督的关系。因此,整个企业,每一个部门机构,全部都在该规则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能越权揽权,促进企业良好发展。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股权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在《公司法》上规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但是不管是国企还是私营企业,其股权过于集中,股权独大的情形非常普遍。这种情况下,使得小股东,或者说公众手持的股权是对企业没有发言权的,小股东一旦遭到损失,也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还有,当股权过于集中,也会造成股东大会名存实亡的现象。例如在国有企业中,其董事会的组建一般都是直接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任命,股东大会几乎没有执行过企业的最高权力。一些私营企业,由于法人掌握着大部分股权,其董事会权力甚至高于股东大会,导致时有伤害股东权益的事情发生。 “一股独大”导致国企内部的股权过于集中,失去多元利益主体相互制衡。虽然董事会等机构建设比较健全,但董事会基本由内部人员组成,监督缺乏独立性和有效性,系统失效;董事会与经理层任命受行政干预过重,二者之间经常行政级别一致,难以相互制衡,违背了公司制的基本原则,治理机制虚化。 《公司法》中,监事会主要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董事长进行提名。监事会的主要作用便是监督与约束董事会以及经理层的日常工作行为,保证其行为不触犯国家法律。在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于国家控股较多,其监事会的成立基本上是由国家任命,从企业内部产生,组***员来自下属各单位。由于这种上下级的组成关系,监事会的独立性缺失,是不可能对董事会起到监督约束作用的。同时,由于监事会的组***员大多没有具备专业的素质,对企业经营、财报等信息不敏感,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这也造成监事会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作用。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解决策略 ,首先就要解决股权结构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像国有企业这样股权过于集中的企业,要引进新的投资主体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从而将股份制的优势显现出来,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而民营企业中股权较为分散的企业,则需要其加强学****寻找股权更优化的办法,让企业每个股东的权利都得到保证。最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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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