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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私人武保安合同的效力.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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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私人武装保安合同的效力摘要:海盗行为威胁世界海运秩序和我国航运安全,各国在实践中发现借助军队护航有其局限性,因此很多航运主体更加青睐保安公司,实务中部分保安服务等级也升级至配备私人武装,但配备私人武装的合理性尚存质疑。我国政府不允许国内保安公司配备私人武装,很多航运主体转向雇佣配备私人武装的外国保安公司,并根据保安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当中并无“配备武装”字样免责。考虑到默示接受行业****惯和限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两个问题,雇佣外国保安服务如果�`反我国国内法的强制规定,我国航运主体同样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私人武装;默示条款效力;意思自治的限制;护航证明管理办法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0257-583307-0090-08 呼吁和平、反对战争符合当代社会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国际航运事业的自我决策、选择结果也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局部动荡的不利影响,现阶段海上安全问题受到海盗行为的消极影响,威胁世界航运秩序和我国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海盗罪被称为“国际刑法第一罪”,1国际法、2比较法3与国内学者4对海盗行为的定义不同,5也容易与贩卖奴隶和战争行为混淆,6虽然具体定义海盗行为并非本文目的,但笔者认为只要在国际航运视域下,暴力威胁我国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均应被视为海盗行为。7需要根据以海盗行为为主的、影响海上安全的问题所涉及的主体区分适用公法或者私法:若其他国家、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行使公权力威胁我国海上安全,需要国家通过外交手段等解决问题;作为我国海上航运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选择私行为性质的手段来保护自身航运业务的安全,本文所指称的海盗行为的特殊性表现在其本身属于私法主体的个人行为。一、国内保安服务配备私人武装的局限性海上航运安全受到威胁之时,经营国际航运业务的私法主体倾向于借助海上保安服务保障自身航运安全,1最方便、最经济的做法是我国很多航运企业期待的国内保安服务公司能够配备私人武装。2015年中国海事局出台《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未允许国内保安公司提供配备私人武装的服务,明确将可申请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的适用范围限于航经西印度洋以及索马里海域等海盗行为频发的海域。国内保安公司提供配备私人武装的服务有其局限性。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国际航运过程中的船舶工作人员必须在面临暴力威胁时采取自卫措施。诚然,若因为遭遇他人主动非法攻击而进行自卫反击是无罪的,2但接受保安服务、尤其是配备私人武装保安服务的国际海上航运主体在自卫反击之时,极易出现假想防卫、误伤误杀、甚至是他国包庇犯罪等行为,进而会产生侵权责任划分问题:海上保安公司和作为被提供保安服务对象的国际海上航运主体之间,是否应当对过失犯罪或者其他触犯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或比例责任。按照船舶管理规范,船长行政指挥、技术管理、司法、公证、应变、代理等职能说明其职责最有主导性,3然而应对海盗行为的暴力威胁,船长会出现应变危险情况失职、指挥防卫不能的情形。传统海商法规定船长的应变职能仅局限于弃船、处置货物、救助人命、保存证据等,船长无法组织有生力量抵御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海盗行为,其能力很有可能达不到指挥配备私人武装保安人员实施防卫行为的高度。在现代航运环境下,船长的职能应当限于传统理论既已确定的内容,若保安公司配备人员和武装同航,则船长和保安公司负责人员的责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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