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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学》第五章著作权法律制度.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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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一节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亦称版权(copyright),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1、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创作成果。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没有高度标准创作不排除借鉴独创性存在于作品有创作成分和有个人特征的表达方式或表现形式之中。独创性强调独立完成独创性的标准因作品性质不同而不同独创性不同于新颖性、创造性独创性与价值、质量无关--著作权法保护创作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作品的构成要件(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另一作品的结果。(2)可复制性:作品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3)合法性:作品的内容、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是否构成作品?[案情]某省广播电视报刊登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被一家晚报转载。广播电视报社认为,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是职务作品,某晚报社未经许可全部转载,是侵犯这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评析]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不能构成作品。首先,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节目预告虽然也是以文字形式出现,但它既不是文学作品,也不是艺术作品,没有任何文学艺术形式,更不是科学技术作品。其次,不具有独创性。只有创造性的智利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创造应是一种新的组合,按照预先决定的目标,把已有的制作好的节目按时间顺序排列成一个表,是一种机械性智力劳动,只是一种重复制作,而不是创作。[处理]广播电视报作为期刊,可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可以申明:所看节目预告只允许部分转载,但不得全部复制或转载。如果全部转载,无疑等于复制,侵犯了广播电视报的整体著作权。因此,某晚报社侵犯了某省广播电视报的整体著作权,应当赔礼道歉,给与一定经济赔偿,以后转载电视节目预告只能部分转载,即转载一两天的节目预告。2作品的种类(1)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广告词是否文字作品?[案情]1993年4月,北京印象广告公司将设计的《回家》广告张贴在北京地铁车厢上,其内容为:曾几何时/我们因为奔波事业/陶醉爱情/照顾子女/而冷落了终生操劳的母亲/回家/看看母亲最欣慰的笑容吧/哪怕只打个电话……该小诗系印象公司职工徐某接受公司指派,独立创作完成。1993年5月母亲节期间,赛特购物中心在商场入口处的电子屏幕上每隔10分钟就显示一次内容与印象公司《回家》广告词中小诗的前31个字相同的文字,后面还承接一句“现在,难道您还不想为她做点什么……”1993年8月,印象公司以赛特购物中心侵犯其广告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赛特购物中心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0万元;支付印象公司的律师费、案件调查费和本案的诉讼费。[评析]广告词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具有独创性,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另外该作品系印象公司职员接受工作任务而创作完成,属职务作品,印象公司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赛特购物中心未经著作权人印象公司许可而使用了该广告词大部分文字和语句,无论其使用是否有营利目的,并不影响对其使用广告词行为的侵权认定。事实上,赛特购物中心使用该作品也是为其商业经营服务的。[审理结果]赛特购物中心停止使用印象公司《回家》广告词,赔偿作品使用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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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utoh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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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