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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及两种保险责任关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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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及两种保险责任关系摘要:责任保险和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责任的成立,这两种保险责任是实现侵权责任的特殊方式。笔者运用数学模型分析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的优缺点,认为在赔偿责任实现方式上是相辅相成的,并由此形成了赔偿责任的二元体系。另外,为使二者的关系更为合理,应当将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的适用范围扩宽到人身保险中;并且应当完善民事立法,允许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付后,可以单就精神损害赔偿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关键词:侵权责任、责任实现方式、二元体系、责任保险、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保险责任、代位追偿权、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进步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不协调日益明显。其中笔者较为关注的问题是侵权责任与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保险责任或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以下简称保险责任)的关系问题。有学者指出我国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系应当是“以侵权责任为主,以保险责任为补充”的体系。但是笔者对此并不完全赞同。笔者认为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是并行不悖的,二者的并存有其合理性,这也是现实的需要。就实现责任的方式上,其构成了因侵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二元体系。在承认二元体系的前提下,笔者将针对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侵权责任与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保险责任分别进行论证,从而得出自己的观点。一、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保险是一种以投保人将来会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所以实现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投保人侵害了第三人的权利,此时投保人就是侵权人。在这一点上,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较为相似,即责任产生的原因都是侵权行为。所以有学者提出“责任保险为投保人所损害的人提供补偿是以他能够证明投保人的责任为条件的。因此,这种保险在本质上是寄生的,在投保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得到证明之前,任何赔偿均不得支付。”①可见,责任险是实现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其本身不能完全代替侵权责任。所以不应当免除被侵权人就未获赔偿的部分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实际上,责任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方式,其潜力却受到了限制。责任险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理应取得侵权赔偿中责任实现方式的优先地位,这样也更符合经济学中的效率原则。在出现可以适用这两种责任的情形时,对于侵权人来说,其更倾向于通过责任保险来解决纠纷,因为这种方式更为省时。对于被侵权人来说,两种获得赔偿的方式并无太大差别,而且责任保险很大程度上会依赖于保险人审核后的定损。在实践中,由于保险人定损的程度以及最后核定的投保人的责任与被侵权人所主张的权益会有一定出入,引起了被侵权人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事件并不少见。同时,也应当看到责任险仍然是一种商业保险,而且,正是由于保险人是商主体,也就决定了其分散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保险人的初衷是营利,责任险的赔付也是有最高限额的(即保险金额),并且责任险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在现阶段,我国的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各种行业强制责任险。自然地,保险人的赔付不能完全覆盖被侵权人的损害也就成为无可厚非的事情。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将一些行业的责任险纳入了财政补贴的范围,即对于保险人赔付的责任险,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并且补贴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同时地方政府也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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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