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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对权力的诉.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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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对权力的诉求【摘要】公共预算改革是中国宪政国家建设的重要路径之一,预算不仅是重要的治国政策,还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预算法》不仅应关注经济层面的制度改革,更需着眼于我国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预算法兼具经济与政治的双重属性。构建合乎宪政逻辑的,以有限政府为前提的公共预算制度,对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皆具重要意义。【关键词】有限政府;《预算法》修改;诉求现行《预算法》于1995年实施,迄今已有18年矣,近年来中国财政连年增收,已然迈向10万亿元人民币大关,与此同时,“唯GDP”主义的弊端与民生现实相脱节的紧迫现状再也难以回避,对《预算法》进行修订的需求迫在眉睫。一、《预算法》修改缘起《预算法》为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政策源于英国,其实质为新兴资产阶级的的要求承认和固化其政治权利的诉求外化。为限制英国国王滥税,英国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应运而生,并且一举奠定了现代宪法“限权”的基础宗旨。《预算法》直击国计民生,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中共十八大在报告中曾涉及“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层面,强调“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可见,财税政策在当今中国的转型过渡期,紧扼改革方向之命脉。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强调,政府应是“守夜人”角色[1],其职能实施的代价需要有一些“花费”,此处“花费”即是指预算。“权利导致***,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2]《预算法》的根本要义应是管住政府的“钱袋子”,限制政府花钱的权利。二、《预算法》修订草案的法律分析笔者对本次预算法修订草案的分析,集中在公民对政府限权诉求的角度。预算信息公开化本次预算法草案中的第九项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关于此条,虽然增加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调整的监督,让我们看到改变过去“一年一算,一算一年”局面的欣喜可能,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内容除外”的提法,用语模糊,使得此法依然有沦为观赏法的悲惨可能。 1951年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财政计划,国家概算、预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属于保密内容,是国家机密”;后来2007年《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列为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各地的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对这一项首次涉及预算公开的制度不置可否。毋庸讳言,当下财政预算的特权正是以“国家秘密”为借口。即使排除了国防开支和国防安全的专项资金,眼下“三公消费”的公开也并未使民众信服。正如J・Cooper所言,“事实上,预算报表已经成为政府活动最重要的参考文件之一,透过过程,我们能清楚地看到:政策决策的结果、公共议程中各议题的优先秩序、政策项目的目标、政府在向社会提供服务及援助时所做的努力,以及公共部门的绩效、影响和总体效果。”[2][3]所以,此处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应被细化规范,究竟何者为“机密”,由此用排除法来确定应当公开的预算范围,此为一点; 其次,相关的行政诉讼也应随之配套、完善。此外,预算报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即使公开,也难以避免“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的局面,若政府有“限权”的诚意,还应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改进:宏观上,尽量将预算报告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公开,设立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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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daojun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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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