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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责任的配与倒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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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倒置【摘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以医疗纠纷案件为例,面对我国数量持续上升、结构复杂多样的医患纠纷,为合理权衡医疗患者与医疗机构利益兼顾医疗纠纷的特殊性。我国《证据规定》第4条作出了相关举证责任倒置规定,随后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也作出部分情况下证明责任倒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法律规定如何衔接和适用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倒置;医疗侵权纠纷一、关于证明该责任在我国的一般规定及倒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正是由此被人们广泛通说。以此来看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主观证明责任作出的,即我们常说的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民事证明责任的问题并不能因简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都得以解决。在最高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证据规定》是针对客观证明责任也称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在待证事实穷尽所有证明后仍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将如何适用法律,确切的说它为法官提供了裁量的依据。这是对《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进一步细化规定,也弥补了其只规定了行为意义的证明责任不足。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倒置规则作为一般证明规则的例外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有情况下才得以适用。说到特殊证明规则,举证责任的倒置无可厚非是证明责任一项特别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又称“证明责任转换”,是指按照一般证明规则将本应由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转嫁给对方当人,而一方当事人不在负有于此相关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不能证明该事实的法院就会认定该事实为真,由此而来的败诉风险也将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原告仍应对法律规定的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常常需要对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明不存在的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并不是免除所有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而是免去部分证明责任。通常情况下,由原告先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之后由被告对倒置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注重实质正义,关注保护弱者,讲究判决的具体妥当性。由其是高风险、高技术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范要件分类分配证明责任,难以兼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1]为了补证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不足,以追求证明责任的合理性和妥当性,大陆法系国家积极探讨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法理,提出了诸如危险领域说、盖然性学说,来设置证明责任倒置的规范。[2] 二、相关医疗案件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就性质特殊的侵权案件中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证据规定》第4条和《侵权法》相关法条做出了规定。下面我们主要探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正是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具体规定,按照本条规定,在医疗损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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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