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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的自然状学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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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摘要:自然状态学说对卢梭的政治社会思想体系具有基础性意义。卢梭对自然状态的论证过程是,首先对以前的所有自然法理论进行攻击,否认了“自然法”概念的可能性,然后强力论证了自然状态的真实存在。与前人不同的是,卢梭采用了物理的和进化论的研究视角重新研究人类的自然状态。但他更为颠覆性的思想是对人从形而上学层面进行了重新定义,提炼出可完善性这一人类独有的特征。卢梭最终论证和展示的是一个稳定而自足的人类的自然状态。关键词:卢梭;自然状态;自然法;进化论;可完善性;理性;自由中图分类号:B5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02003105 自然状态对卢梭的政治社会学说体系具有基础性意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卢梭意在重新书写人类的历史,为政治社会奠定坚实的根基。为此,他必然要对人的自然状态进行重新研究。理清卢梭有关自然状态的论证过程,有助于我们直探卢梭思想的内核。一、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攻击卢梭对自然状态的研究,以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攻击为前提。他总结了以往思想家们关于“自然法”论述的两大弊病:一是他们从来没有在“自然法”观念上取得一致;二是他们所谓的“自然法”都并非从人的自然中引申而来,而是根据脱离了自然状态的人们在政治社会中保存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则。后一弊病的最显著代表正是现代人对“自然法”的定义。现代人对“自然法”的定义使得其应用范围仅仅限于人类群体,但是由于其“自然法”乃是建立于形而上学原则――其本身乃是反自然的――之上,所以只有极少数人――那些学识渊博之士――才能理解它,而对于一般人来说,既然无法理解它们也就更说不上发现它们了。卢梭因此讽刺道,现代人的“自然法”定义意味着“为了建立政治社会人类肯定运用了智识,而这些智识即使在政治社会中也是经历了诸多困难并且也只是在极少数人身上才得到了发展”[1]126。其言外之意,乃是指责现代人的“自然法”定义要求人类在构建政治社会之前首先人人都成为哲学家。概言之,卢梭认为,这样的“自然法”乃是人类智力的结果,并非直接源于自然。在卢梭看来,自然法要做到名副其实,就必须一方面是自然的,要直接由自然发话;另一方面是真正的法,即受其束缚的人的意志必须有意识地服从于它。现代人“自然法”的弊端在于不符合前一条标准,而罗马法学家的错误则在于他们不符合后一条标准。罗马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人类和其他动物需要服从的同一法律,是自然施加给自身的法。其背后的逻辑关键是,法是自然为了所有生命存在物的共同保存而在他们中间建立起来的关系。卢梭认为,罗马法学家对法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将法看作是描述性的规则,从而将一些自然规则看作是自然法,而真正的法应该是规定性的。因此,由于罗马法学家所谓的“自然法”首先根本就不是法,所以就更谈不上是“自然法”了。卢梭进一步对“自然法”这一概念本身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法意味着上级对下级的统治,因此意味着道德上的不平等和服从。而在自然状态中,这样的不平等是不存在的,更谈不上统治和服从了。所以,“自然”和“法”在根本上乃是对立的,这使得任何所谓“自然法”的定义都是不可能成立的。二、论证自然状态的真实性在颠覆了“自然法”这一概念后,卢梭进而借助于历史的名义,对以往哲学家的自然状态观点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前人有关自然状态的结论之所以错误,根本在于他们是从社会人的身上总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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