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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行检察对没收程序申请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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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行检察对没收程序申请权.doc试论民行检察对没收程序申请权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修正,由于此次修正的内容多,幅度大,思想新,故也被学界称为新刑诉法。新刑诉法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了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庭审程序,注重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执行和特别程序的监督,这一大刀阔斧的修改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果,更意味着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此次修改不仅完善了1996年刑事诉讼修正案的不足,更是亮点纷呈,其中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缉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该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违法犯罪所得的没收制度,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了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难题。一、没收程序入典的反腐意义******案件较一般刑事案件棘手,不仅涉案数额往往比较巨大,更会涉及高级别政府官员,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有多数贪官会利用职权将资产转移海外,事前进行财产隐匿,在案发后选着逃匿他国,利用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差异进行逃避诉讼,又或者选择死亡的方式使得检察机关难以追诉。由于我国刑诉法中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导致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的巨额财产长期无法得以追缴,给我国的国家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新刑诉法中特别没收程序的设置意味着,即使贪官外逃或者死亡,不能到庭受审,其***所得仍有可能被没收。没收程序的入典不仅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的决心,更是依据国际国内反***斗争的需要,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公约相互衔接。二、没收程序实际操作难点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该条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没收程序启动权,但这一“申请权”也造成了检察业务方向的不明朗。(一)没收程序的性质不确定。没收程序更主要是刑事“既决”事由的财产执行程序,其实施规则不可与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同日而语,而更接近于民事领域的财产执行规则。[1]《联合国反***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要求各国“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美国率先将此制度规定为“民事没收”,其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任何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只要能够证明该财产构成、起源或者来自于直接或间接通过犯罪取得的收益,即可单独地对之实行没收。[2]2003年9月美国政府对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案主犯之一余振东非法转移到旧金山的355万美元成功地实行民事没收并全额返还中方。[3](二)主体的不确定。从现行的规范看,没收程序的性质不明势必导致申请主体的模糊不确定。检察机关内设众多科室,其中包括公诉科与民事行政检察科(简称民行科),公诉科主攻刑事公诉案件,民行科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没收程序披着刑事诉讼法的外衣,透着民事执行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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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