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劳动的一般性质和特定的社会形式的统一摘要:正确认识生产劳动的一般性质和特定的社会形式之间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不仅是理解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学说的基础,而且也是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理论的出发点。本文从方法论的角度,考察了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两个定义和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两个概念的形成过程,探讨了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两个标准的逻辑结构。关键词:生产劳动理论;斯密;马克思;社会主义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3-0168-06 关于生产劳动的概念,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有些人把生产劳动的一般性质和特定的社会形式对立起来,以生产劳动的一般的人类性质否定其特殊的社会性质,或者只承认生产劳动的特定的社会形式而忽视了生产劳动的一般性质。有的人把生产劳动的一般性质和特定的社会形式等同视之,用生产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代替其社会规定性,或以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代替其物质规定性。还有些人把生产劳动的一般性质和特定的社会形式割裂开来,认为它们之间毫无联系,是两个相互孤立的概念。正确认识生产劳动的一般性质和特定的社会形式之间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不仅是理解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学说的基础,而且也是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理论的出发点。本文拟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两个定义和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两个概念的形成过程作一个历史的考察,并对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两个标准的研究途径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一、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两个定义的矛盾亚当・斯密对一切问题的见解都具有两重性,他在研究和论述生产劳动的概念时也是如此。首先,他从货币所有者、从资本家的角度给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凡是直接同资本相交换,能为雇主提供利润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不同资本相交换,而直接同收入相交换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接着,几乎在同一地方,他又从劳动者的角度,提出了生产劳动的第二个定义:“可以固定并且实现在特殊商品或可卖商品上”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不固定亦不实现在特殊商品或可卖商品上”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1]马克思说: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第一个定义,触及了问题的本质,抓住了要领,是他的巨大科学功绩之一。而他关于生产劳动的第二个定义,则是一个“错误的见解”,“比较浅薄的见解”。按照斯密的逻辑,重农学派认为只有农业才生产物质产品,因而是生产劳动,制造业只改变物质形式,是非生产劳动,这是不对的。他说,工匠、制造业工人与商人的劳动,可以固定并实现在可卖商品上,也是生产劳动。只有家仆的劳动是随生随灭的,不固定也不实现在任何可卖商品上,因而是非生产劳动。这样,斯密的两个定义就相互排斥、自相矛盾了。如果按照他的第二定义,凡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如叫到家里缝制衬衣的女裁缝的劳动,或烹调肉食的女厨师的劳动,它们可以固定在物质产品中,并且同样可能成为可以出卖的商品,都应该是生产劳动,而按照他的第一定义,这些人的劳动不是与资本相交换,而是与收入相交换,因而是属于非生产劳动。如果按照第一定义,凡是能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如剧场、歌舞院购买的演员、音乐家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而按照他的第二定义,这些人的劳动不物化在商品中,因而是非生产劳动。斯密之所以在同一个地方作出互相交错而又互相矛盾的两个定义,这是与他的研究方法的矛盾分不开的。在斯密政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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