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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的专利权审查义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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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权审查义务摘要: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正式公开,其中第63条,尤其是第1款和第2款引起广泛关注,在这之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专利权审查义务的疑问似乎从中已经得到答案,可以说这是专利法发展进程中不小的进步。遗憾的是,该条款直接模仿《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使其还不能完全适应专利权保护的特殊环境,当中仍有大量细节值得推敲。条文里,“网络服务提供者”到底指的是什么,“专利权审查义务”局限性是什么,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权侵权投诉中又该如何使用,都直接关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审慎思量。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权审查义务;专利法修订草案;“通知―删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3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04-0095-08 日前,阿里巴巴公布了《2015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年报》。报告显示,2015年全年阿里巴巴向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递交64451条涉嫌侵权商品链接进行专业咨询和32件专利稳定性检索案件,建立了良好的专利侵权判定合作关系[1]。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中的专利侵权案件频发,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害也日益严重。诸如淘宝网之类的大型电商平台,每年都会接到不计其数的专利侵权投诉,因为专利侵权判定较为复杂,所涉财产金额较大,对有关权益人的经营生产乃至市场竞争及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更加严峻。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权审查义务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 2014年,中国启动了《专利法》的第四次全面修改。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其中第63条作为新增条文引人注目,特别是该条中的第1款和第2款①,更是探讨的热点。面对以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专利权审查义务的激烈争论,《送审稿》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即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一部分专利权审查义务。即使条文明确,但仔细考察文义,仍有不同的解释,因而《送审稿》的出台并没有平息学者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权审查义务的讨论。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选择用�Z“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送审稿》第63条也承袭这种表达方式,不加分类的“总称”不仅造成实践操作的紊乱,学界对此观点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吴汉东教授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一般性审查义务[2]。石必胜律师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一般性的知识产权事前审查义务,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承担[3]。事实上,当我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进行一个详细的区分后,此难题将会迎刃而解,同时,也会更加明晰《送审稿》中第63条的具体适用对象。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及其分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指提供网络设备的主体,而且包括了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主体”[4]。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非常宽泛、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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