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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南少数民族惯规范中的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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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南少数民族****惯规范中的债摘要:债权关系是与经济形态的发展密切联系的一种法律关系,从西南少数民族****惯规范中的债权关系中分析其****惯规范里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的债权债务关系正是特定历史时期经济条件的反映。它反映了独特的债权思想,该债权理念的传承不仅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现今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还会对民族区域自治以及立法产生作用。关键词****惯规范;债;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担保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7)06-0120-07 马克思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是从简单商品流通中产生的”。从经济关系来说,债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中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从法律关系来说,它表现为所有权取得的依据及实现的结果。如果说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那么债权就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中国古代的债是用责来表达的。《正字通说》:“责,逋财也,俗作债。”《汉书・淮阳宪王钦传》注:“责,谓假贷人财物,未偿者也。”中国古代在西周时期,已有了因买卖、租赁、借贷、损害赔偿等产生的债的纠纷和相关的契约关系。地处西南的少数民族虽然经济发展滞后于中原帝国,但也有自己民族约定俗成的债的****俗与****惯规范(本文称之为****惯法)。他们一般认为债指借债,欠人钱财。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如果按照现有债的概念来分析少数民族****惯法里的债的关系,显然****惯法里债的范围要更宽泛。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惯法里有些债的形成不完全是依契约(合同)或法律,而是依据****惯规范而形成,有些****惯规范甚至有悖于现有的债权理论。根本的原因在于西南少数民族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决定了****惯规范里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特点和性质。一、债的分类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有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契约、准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及遗赠等)、私犯、准私犯。德国民法典中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而民国时期民法中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代理权之授予、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我国现行民法将债分为两大类:合同之债和法律规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此相区别,在西南少数民族****惯规范中,债分为合同之债(买卖之债、借贷之债、租赁之债等)和****惯规范之债(强权之债、损害赔偿之债等),而强权之债产生的法律事实既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也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一种单方意志,它是由社会制度和等级制度决定的,在当时的社会形态下是合法的,至今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个别民族中仍然存在着****惯法的一些债的形式。(一)合同之债即当事人通过协议(口头或书面)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如买卖之债、借贷之债、租赁之债等。马克思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现代合同具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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