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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答辩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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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答辩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那么关于故意伤害罪答辩状怎么写呢?以下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答辩状,欢迎阅读!故意伤害罪答辩状【1】答辩人:xx,男,xxxx年3月28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茅坪村一组26号。因被答辩人磊上诉磊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诉一案,答辩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答辩人彭长xx指控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为:xxx0年1月30日下午,武雇请司机明用手扶拖拉机拖沙用于整修厨房,途径梅所开的荷花湘菜馆时,因担心司机拖拉机擦坏停放在餐馆门口路边的车辆,不敢倒车,武便要翔和客人刚挪车,双方争吵后发生撕扯,磊赶到现场后,手持扳手将xx左手打伤,翔将胜掀倒在地,后胜从地上刚爬起来又被磊一扳手打到头部,经鉴定,彭长xx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属九级伤残,武头部的伤为轻微伤。证明是磊伤害xx、胜这一犯罪事实的有以下证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1)证人斌于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他听到吵架的声音,他从店子里出来,他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又xx的手。(2)证人生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看到在机场消防队上班的老板娘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赶过来了,朝胜头上打了一扳手,胜的弟弟过来劝解,老板娘的儿子又朝胜的弟弟打去,胜的弟弟用手挡,打在他手上。(3)证人xxx0年4月27日的证人证言,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一个扳手先将xx的手打伤,后又看到他用扳手将胜打伤。(4)证人生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那天下午他在现场看到磊拿着一把红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在打xx时,xx用手挡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5)即使是在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xxx0年1月30日证人刚做的证人证言P3中:我看见一个20多岁的后生,拿了一件铁器将当地一中年男子的头打破了。以及xxx0年6月30日证人久的证人证言P3中:xx、胜都是被老板娘的儿子垒用消防栓打伤的。xxx0年6月30日证人兵的证人证言P1中:是老郭的儿子打伤胜、xx的。xxx0年6月30日证人春的证人证言P3中的证人证言中:这时,郭老板的儿子磊从外面赶了过来,手上拿着一根大扳手磊拿着扳手对着彭长xx的头部打去磊又往胜打去。这些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案发当时,被答辩人磊是在现场的,且用消防扳手打伤了我和胜。二、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一直没有踏入案发现场一步,对当时的现场情况一无所知。但是却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在机场值班的证据,仅凭被答辩人的辩解,不足以认定。而且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三、被答辩人郭磊在上诉状中称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与事实严重不符。如果当时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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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