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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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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以下是关于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欢迎阅读!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1】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万灵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万灵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万灵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万灵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万灵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xxx年2月13日,被告人贺万灵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万灵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被告人贺万灵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万灵从轻处罚。二、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贺万灵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贺万灵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本案被告人贺万灵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贺万灵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贺万灵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贺万灵从轻量刑。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量刑条件标准内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2】答辩人李xx(被告人),男,汉族,xxxx年3月18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答辩人李xx(被告人),男,汉族,xxxx年12月28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xx父亲。答辩人周xx(被告人),女,汉族,xxxx年10月3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xx母亲。被答辩人(原告人)黄xx,男,汉族,xxxx年6月11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号。被答辩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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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aojun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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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