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以下是关于无约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欢迎阅读!无约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诉人天一玉兰矿业发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一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某市金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市七号。法定代表人山某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某市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2、将该案移送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市市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市市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双方虽对争议管辖法院没有约定,但由于合同的履行地及上诉人(被告)所在地均在北方省天一县,该案依法应由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某市市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X月XX日作出的(2006)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申请仲裁;同时还写有提交某市有关法律部门字样,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协议管辖的内容。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了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未约定由某市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为: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项方式)种解决:(一)提交(某市法律部门解决)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括号内为手写体根据该条款,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只是提交某市有关法律部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对仲裁的一个约定,与第二项中的向人民法院诉讼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条款,两者只能择一。在当事人明确选择了第二项的情况下,第一项就失去了对双方的约束力(第一款仲裁条款本身因为约定不明即为无效条款)。上述第二项中,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明确约定向何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视为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无约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上诉人:张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被上诉人:刘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上诉人因刘某诉张某离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离婚上诉请求: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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