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贵阳市区(县)(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特此证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盖章)年月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拟设立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证明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m2的房屋以方式提供给该企业使用,使用期限年,经营用途为。产权单位盖章: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年月日需要证明情况上述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为,房屋用途为,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特此证明。证明单位公章: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填表说明见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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