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代少数民族婚姻形态的宗法性摘要:婚姻是人类生理、心理发展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要,是构成家庭、产生宗族的基础。我国近代少数民族的婚姻形态,处处渗透着宗法的色彩和内容,反映了宗法的族权、父权、夫权、神权在少数民族家庭婚姻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体现出浓厚的宗法性。关键词:少数民族;婚姻形态;宗法性中图分类号:C91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7)03-0036-07DiscussiononPatriarchalClanSystemCharacterofForms inModernMinorityMarriage ��TANGRen-guo��(CollegeofSocialCultureandTourism,GuangxiNormalUniversity,Guilin,Guangxi541001,China)Abstract:Marriagenotonlyisthenaturalneedofhumanphysiology,psychologicaldevelopmentandmultiplicationdescendant’s,,,paternity,. Keywords:Minority;Marriageform;Patriarchalclansystemcharacter��婚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男女满足***生理需求的合法形式,是人类自身繁衍的必然产物。婚姻关系应建立在男女平等、自由结合、和睦相爱的基础上,才是符合婚姻的客观要求。但在中国古近代的阶级社会里,处处渗透着以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为核心的宗法制度,正如***所指出的:“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1]婚姻关系也不例外,充满了宗法性,在汉族中如此,在众多的少数民族中也是如此。但目前史学界似有一种看法,认为中国少数民族,特别是南方少数民族中,婚姻形态常带有原始群婚的残余,男女双方***和婚配有较大的自由,缺乏宗法统治色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正确认识过去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婚姻形态的宗法性,有利于我们对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批判和改造,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σ�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间相互依存,形成多元一体的格局,其宗法文化也是互相影响的。具有宗法内容的我国少数民族婚姻形态多种多样,但也有共同性,不少婚姻形态及其宗法性是相同的。当然,共性中也有个性,有些共同的婚姻形态中带有各自的民族特色。聘娶婚。这是指年轻男女婚姻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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