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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刑法规章思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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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刑法规章思索
高等院校职务犯罪主要是指高等院校①的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以贪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非为贪利而亵渎职务,给高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②近年来,我国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和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高校工作人员的职务自主权也越来越大,但由于管理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及工作人员个人私欲膨胀等因素的驱使,导致其容易实施职务犯罪。随着高校职务犯罪的犯罪率不断上升,呈高发态势,已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关注。对于高等院校职务犯罪,我们要深究其犯罪根源,对犯罪形式进行全面分析,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最终找出长效的惩治和预防机制。
一、高等院校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方面,高等院校职务犯罪与一般的职务犯罪相比较,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高等院校职务犯罪中的个罪大多是从一般职务犯罪中抽离出来的特殊类型犯罪,其犯罪构成大多符合职务犯罪,但高等院校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也有自身特点使其能与类罪名相区分,需要具体加以分析,以下针对此类犯罪从犯罪构成四要件方面具体探讨。
(一)犯罪主体
高等院校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多为担任一定领导和管理职务的国家干部或在重要职务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因为高等院校多为事业单位,所以此类主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符合职务犯罪的一般主体要求。具体来说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是在高等院校或者其内设机构、部门中担任较高职务,有权管理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身处重位的普通工作人员大多是涉及教学、科研、基建、后勤、招生和学校发展等重大事项决策权力的人员。
③同时我们应注意到在******型职务犯罪中,部分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具体到高校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应为事业单位。但是在高等院校中,有不同的院系和其他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院系往往作为独立的部门在运作,有相对独立的资金,院系领导或一些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对其定罪处罚时的主体是否应为高等院校还是只能是院系?对于高校职务犯罪中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问题认定值得深入思考,后文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二)犯罪主观方面
一般职务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但高等院校职务犯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基本上只有故意,不存在过失犯罪。高校领导或工作人员明知自己违背职责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例如***、***、挪用***罪等在犯罪主观方面都存在故意。④在一般职务犯罪中,犯罪主观方面存在过失的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高等院校职务犯罪主观方面只存在故意。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在《刑法》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同时在第二款也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笔者认为高等院校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也可能犯符合该款的罪行,过失泄露教育领域的国家秘密,也就是说,在高等院校职务犯罪中,存在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可能性,其犯罪主观方面存在过失,但只是极少数。
(三)犯罪客体
在职务犯罪中,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依照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可以将职务犯罪分为******型职务犯罪,渎职型职务犯罪,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型职务犯罪。⑤高等院校职务犯罪多属于******型职务犯罪,具体包括***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因此该类罪的主要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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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