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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价值冲突和协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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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价值冲突和协调.docx浅议法律价值冲突和协调摘要:法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从实践生活层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和意义。但因其内在和外在价值的多样性和层次的繁杂性,使得不同的法律价值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而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实体,法律应当在各种价值冲突中作出协调选择,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本文从法律价值的含义出发,最后归结到具体制度中法律价值冲突的协调,但仅为泛泛而谈,仍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关键词:法律价值;冲突;协调一、法律价值的含义(一)价值的含义价值,从词义上说,是在人们的观念和社会生活中用以判断事物或行为的标准,一般是指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效用。经济学上的商品价值概念,主要指物化了的人类劳动,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基础。在哲学上,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①。可以看出,价值首先是一个关系范畴,其所表达的是一种人与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即事物(客体)能够满足人(主体)的一定需要。综上所述,价值是标志着人与外界事物关系的一个范畴,它是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外界事物的客观属性对人所发生的效应和作用以及人对之的评价。(二)法律价值的含义对于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是法理学的重大课题之一,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价值系统,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其中法律价值概念应是价值的一般概念在法学研究中的具体应用,而对其的研究也是古往今来法学家们着力探究的一个学术问题。早在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就使用过“法律价值”这一概念。到了近现代,“法律价值”这一概念被大量地使用。自然法学、哲理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综合法学、政策法学等等法学流派,都对法律价值提出过自己的观点。自然法学也被称为价值法学,不论是古代的纯自然意义上的自然法学、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学、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还是当代的复兴自然主义法学,所关注的都是制定法背后的法律价值问题。+②哲理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康德把法律价值看成是法律的理想境界,认为法律价值是相对的,它属于应然领域,并且只能由个人的信仰去把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谈到实在法存在的必要性时说:“这些法律既然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而具有一般历史的价值,所以它们是实定的,又是暂时性的。”另外,存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法律政策学派、综合法学、西方法学界等都从不同角度对法律价值的概念进行阐述。在现今理论界,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标志着法律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因此,法律价值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功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③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对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需要的关系。这就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内在机制以及人们对法律要求或需要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示出来的。综上所述,结合价值的一般概念,具体到法律价值来讲,是指在作为客观存在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主体人对法律的评价。同时对于法律价值的内涵理解总是寓于公平、正义、自由、效率、秩序等等的观念之中。二、法律价值的冲突从法律价值的理论体系来看,作为具有相当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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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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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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