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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药品被擅自动用如何处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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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药品被擅自动用如何处理2008-03-3116:46【日期】2005-12-24【期次】194(总第3107期)【版次】2【版名】谈法【栏目】依案说法【类别】药品监督【作者】朱生彬;周学毛;王宝明【特刊】【正文】          点击查看:本版PDF [案例] 某市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一经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所销售的某一批次药品质量可疑,于是就地予以查封。经抽验,定性为劣药,并依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已查封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当事人虽主动交纳了罚款,但却擅自将已查封的药品退回供货方,用以追偿其损失。[分歧]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查封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处理时产生了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另立案查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如果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作销售或退还、换货处理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关于销售假劣药品的规定处罚。如果对质量可疑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造成药品监管部门无法追查的,按四十七条规定处理(即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可以据此另立案查处。此案的当事人将查封的物品作了退货处理,如果能及时悉数追回,可以从轻处罚;若不能,理所当然要从重查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敦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药品监管机关应指出当事人的错误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无条件地全部追回物品,以便行政机关按照处罚决定书将查封转为没收处理;若是该批次的劣药经过充分的调查,证据确凿,能证实供货方业已合法处置(如销毁等),可视同为没收后的处理,完善相关材料入档,方算全部履行决定书的内容。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三)项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还要对当事人和接受药品的原供货单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沟通,争取配合,并按照“五不放过”原则,由其辖区的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生产(经营)劣药的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追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办案人员的责任。在就地查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在交付《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的注意事项,当面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指出这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对该物品的占有权,不得擅自动用,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药品监管机关应慎重地进行实地核查。如果发现当事人擅自动用已被查封的物品,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援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现在查封药品已被动用,办案人员应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如数完成没收(或符合没收后的处置)任务,并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案例提供:安徽省太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朱生彬周学毛) [评析] 本案中,某市药品监管部门查封可疑药品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赋予药品监管部门此项行政权力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所确定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能够执行,如本案中后来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查封药品决定“没收”的执行;二是对可疑的相关商品进行查封是为了防止其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药品经营单位擅自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封的药品退回供货方,用以追偿其损失的行为实质上是擅自用平等主体之间的退货行为来对抗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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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