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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该做何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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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蝿芇浅议:“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该作何论?螆袃薆山东威海梁清华律师葿芇蚂张某系威海某公司员工,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后与威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将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注册到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交给该会计师事务所同一管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向张某支付工资,但张某未在该所实际工作。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张某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返还其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但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返还后会导致该所无法满足单位资质要求为由拒绝返还。张某认为威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扣押自己的注会证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想诉诸法律解决。但是不知道该向法院还是仲裁部门提起,于是前来咨询律师。蒄羃薁律师认为,解答张某的上述问题,首要解决的就是张某与威海某会计师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关系?从形式要件看,张某与威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已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按月为张某发放工资,由此可见,张某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已经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了。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张某并没有实际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实际劳动。律师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像张某咨询的问题,实际就是威海某会计师事务所“租用”张某注会资格证,二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律师认为,张某与威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并未形成真正的劳动关系,张某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袀罿莇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芃羃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第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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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