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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监管细.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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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监管细则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一六年十一月目录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2、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3、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裁量基准…(13)4、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18)5、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裁量基准……………………(24)6、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裁量基准………………………………………………(29)7、对违反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裁量基准………………………………………………………(34)8、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裁量基准………(39)9、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44)10、群众防空组织训练情况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9)11、城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确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0)1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5)13、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事中事后监管细则…………………(60)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第1项,项目名称: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一、监管任务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工作。(一)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报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二)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项目批复、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二、事中监管(一)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制定检查方案)。2、组织检查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以现场检查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二)监督检查措施。检查项目审批资料。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表格,核实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检查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三、信用监管。建立完善人防建设单位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建设单位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人防“黑名单”管理。四、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人防办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建委、国土房产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人防监管机制。事后监管(一)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等要求,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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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