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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地处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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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岳阳市民政局行使层级市级保留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备注权力运行流程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结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对需要销毁的印章、标识、资料和财务凭证,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由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无法直接送达的,依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处罚决定审批表》,并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社会组织执法情况处罚执行经初步调查,发现社会组织涉嫌有所列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经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立案查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调查终结***依法立案送达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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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