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7贷款担保应用及管理担保的种类保证贷款: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贷款: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其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的特殊种类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提供的多个担保,可以分为多个保证人、多个抵押权、多个质权,或混合共同担保。注意事项:各自担保范围、担保顺序最高额担保:指债权人与保证人(或抵押物),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债权额,由保证人(或抵押物)在此最高债权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即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违约给造成损失时,应向银行支付的补偿费。实现债权的费用: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质物保管费用: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银行公司授信业务一般不接受单一的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但已经以其他担保方式足额担保,又附加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除外。: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一般只接受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的一般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银行在保证合同一般约定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止。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按银行对债务人的每笔贷款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止。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计算丙公司与甲银行签定一份保证合同,为甲银行与乙公司承担最高额在3000万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定以下情形中,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1)-。,,(2)保证合同未明确表述保证期间,只有“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类似内容。乙向甲银行借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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