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项目合同索赔思索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是涉及诸多方面、诸多因素的系统工程,而其中工程施工索赔的管理则是项目经营管理中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的工作,是施工合同管理知识的集中表现,它涉及工程技术、施工经验、经济合同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以及个人沟通协作能力等,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施工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管理的内容。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依照合同条件执行合同的过程。因此,全面、正确、合理地分析和运用施工合同条件中关于工程索赔的条款,根据合同索赔条款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积极开展索赔工作,对维护和力争施工单位的合理利益及正常施工利润就显得尤为重要,亦是衡量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主要指标。我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水利部、原国家电力公司、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联合颁发的GF-2000-020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自颁发以来为绝大多数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在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所采用和参照采用。
1工程索赔的类型
《合同条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共22章60条。
其中,有关违约、风险、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指令、暂停施工、工期变化、合同缺陷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约40余款。笔者受FIDIC合同条件专家系统的启发,以《合同条件》为基础,尝试建立了工程索赔与理赔签别矩阵,通过承包人与业主的关系,按费用(直接与间接)、利润、工期等构成矩阵列,按违约、变更、指令、风险、障碍、缺陷等构成矩阵行,利用矩阵列与矩阵行
“正交相关”作为鉴别“存在的索赔(Existentclaim)”与“可能存在的索赔(PossibleExistentclaim)”(见表1)。
表1中,C为矩阵列的分类排列:R为矩阵行的分类排列;E为存在的索赔项目;P为可能存在的索赔项目;空格表示索赔项目存在的可能性没有或者极小。下面分别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在《合同条件》中,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从承包人的角度分析,可以分为业主违约、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指令、暂停施工、业主风险、客观障碍、合同缺陷、工期变化、其他。
(1)业主违约。由于业主违约而引起的工程索赔主要包括: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用地,延误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准备工程,拖延施工图纸交付,延误向承包人提供业主负责的工程设备,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开工的必要条个,业主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业主结算资金逾期支付,由于业主不当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合同,业主违反有关保险规定等。
(2)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而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所做出的变更,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总和超过合同价格的15%,承包人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运输超过合同规定等。
(3)监理工程师指令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对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或重新检查,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额外检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到现场对隐蔽工程检查或对已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查,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施工控制网不正确,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补充地质勘探等。
(4)暂停施工。由于发包人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工程暂停施工。
(5)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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