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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壮族苗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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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自治州壮族苗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壮、苗语文)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条壮、苗语文是自治州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壮、苗、汉三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壮、苗、汉三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壮、苗语文为主。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相互学****语言文字。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要学****使用壮、苗语文,壮族苗族干部职工在学****使用壮、苗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壮、苗语文工作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搞好壮、苗语文的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发扬壮族苗族优秀文化遗产,促进壮、苗语文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壮、苗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壮、苗语文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古籍资源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民族古籍抢救、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章壮、苗语文的管理和翻译  第七条自治州及各县人民政府的壮族苗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壮、苗语文工作及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其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民族语文方面的规定及本条例的实施。 (二)指导、督促本地区壮、苗语文的学****和使用;组织开展有关壮、苗语文的各种检查、调研活动。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壮、苗语文工作规划、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 (四)检查和指导本地区壮、苗语文教学、扫盲、科研、学术研究、编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音像制品、网络用文等;检查、管理并规范自治州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牌匾用字及市面社会用字。 (五)开展、推进本地区壮、苗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及信息处理工作,监督并承担壮、苗语文传统词语的搜集、整理、翻译、抢救和使用新词术语的统一规范工作;检查督促已公布的壮、苗语文新译名词术语的推广工作;审定、统一自治州地名、机关名称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六)组织开展并承担本地区壮、苗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出版及壮、苗古籍文物的保护、收藏和抢救工作。 (七)承担州、县党政机关的主要公文、大型会议材料和有关重要资料的翻译任务;指导自治州其他同级国家机关和各部门的翻译工作。 (八)组织和管理壮、苗语文专业人才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颁发有关证书;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参与实施本地区壮、苗语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工作。 (九)决定有关壮、苗语文方面的各种奖惩,奖励和推广壮、苗语文科研、文化成果。 (十)州壮、苗语文工作机构指导全州壮、苗语文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壮、苗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自治州各级机关应当配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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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