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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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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孙丽华
第八章:代理
重点:民事代理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难点:民法民事代理。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
第一节: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或自己的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中,以他人或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
被代理人:在代理中。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也称本人。
第三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
第一节:概述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


第一节:概述
二、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为代理关系的基础。关于代理权的性质,有不同见解。
“权利说”认为代理权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力说”认为,代理权(powerofagency)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
“资格说”,又称“能力说”,认为代理权是由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而使代理人所具有的一种资格,据此可以为代理行为。
我们采“权力说”。因为一方面,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被代理人谋取利益,与权力本意相同。另一方面代理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处理事物的干扰。将代理权看作是由法律授予的,能很好地解释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现象。
三、代理的种类
(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皆为产生委托代理权的根据。其中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行使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
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和基础,但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因此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通常要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同时存在为前提。
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三、代理的种类
(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之授予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律之所以作出规定,一是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三、代理的种类
(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三、代理的种类
(二)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特征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其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后,代理人仍可以继续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对复代理可以行使解除权。
三、代理的种类
(三)根据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方式,可以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法律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是直接代理。
2、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结果并不当然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是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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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edkcbx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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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