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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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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占有使用未与公用电信网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下列码号资源应当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一)固定电话网码号;(二)移动电话网码号;(三)数据通信网码号;(四)信令点编码;(五)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第五条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一)110匪警电话;(二)119火灾报警电话;(三)120急救服务电话;(四)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务电话。第六条根据分配管理权限,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码号资源经营电信业务,自取得用户码号资源之日起,第一年内可以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第二年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缴纳,第三年开始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第七条调整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码号资源配置、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提出意见,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根据分配管理权限,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新启用的或者重新启用的码号资源的使用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拍卖。第九条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收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专用电信网收取。第十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一条码号资源占用费按月计费、按季度缴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缴纳上季度的码号资源占用费。占有、使用码号资源不足一个月的,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第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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