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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工资管理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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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从业员工工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及政府有关规定,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落实管理责任,预防和杜绝拖欠从业员工工资问题,维护公司的和谐稳定和社会形象,结合公司现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三条本规定中的“从业员工”是指公司因生产需要而招聘的工程用农民工。第四条公司从业员工工资管理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市场部、财务部为配合部门。各子公司为责任落实单位。第五条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各单位用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5人以下的零星用工,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直接签订用工合同。超过5人的用工,必须与具有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用人单位与有资质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劳务公司的各种有效证件和用工人员姓名、性别、籍贯、工种、身份证号码(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进场时间、出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联系电话、住址等。(二)明确工程名称、工作内容、限期、劳动报酬以及报酬支付时间、支付方法、工作质量、工伤事故约定、违反合同的责任等。(三)明确在正常履约情况下,个人聚众滋事和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发生时的约束处罚条款。(四)明确从业人员四险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税,明确规定缴纳主体和缴纳办法,合同中未体现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五)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要及时编制从业人员花名册并归档,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每月5日前将名册(表式附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对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一律不得录用。对不按时上报、不报或所报花名册不准确的单位,视情况给予以每次1000至3000元经济处罚。第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配备指纹考勤机,工人上下班进出工地必须按指纹考勤,同时配备电脑和摄像头,设专人管理。办理网银银行卡,工资直接打卡支付。第七条劳务分包(一)各单位(项目)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规定,按要求与具有相关建筑(劳务)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向其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司直属下级单位汇总本单位的分包合同于15日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至各单位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单位违规使用无劳务资质队伍的,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经济处罚。对改正不利的,在拨付工程款时,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拒签核拨。(二)新开工程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须针对选用的劳务队伍向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核实是否存在上访、恶意讨薪等不良记录。严禁使用存有不良记录的队伍及个人。第三章工资管理第八条工资支付原则(一)要把从业人员工资支付放在首位,各单位收到工程(货)款后要首先留足员工工资,再行支付其它项款。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各单位应当对分包方所属劳务人员工资按出勤登记及工资表与分包方沟通后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在建设单位工程款不能到位时,用人单位或承包单位必须自筹资金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合同中必须体现支付工资坚持按月或约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以网银打卡的形式足额直接发给从业人员的内容。杜绝平时只支付生活费年底结账的现象发生。(二)不得将从业人员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和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必须支付给从业员工本人。(三)不得以计件、记时、记工等理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第九条工资支付程序(一)工资支付前,承包单位负责人要根据规定的表式(表式附后)将承包组成员的工资表报项目部,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所在用人单位所指定业务部门审核后,送用人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二)用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人员(独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指定)持经审签的工资数额打入银行专户。从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自行签字领取。严禁出现承包人一人代领现象。(三)工资发放完毕后,有劳务承包人和农民工出据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写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其工资表由用人单位统一保存至少二年以上备查。第十条工资发放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将本月工程项目用工花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和上月工资发放表一并上报其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直属下级单位汇总本单位所报工资表及用工名册汇总后于每月8日之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对不按时上报、虚报、瞒报、错报或不报的,每项(次)给予2000元以上经济处罚,并停办拨付工程款手续。第四章组织保障第十一条管理体系(一)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人力资源经理、市场经理、财资经理任组员的农民工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各下级单位相应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主管副职任副组长,工程、经营、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农民工规范管理领导小组。第十二条监督保障制度(一)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市场部、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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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