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 长:周小川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三章征信中心的职责第四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返 回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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