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公司内劳务作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总承包单位目经理部负责。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受我公司监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施工现场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四条驻场防火负责人应配合总承包单位防火负责人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六条我公司应该履行合同中属于我公司应该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驻场项目经理应该检查消防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办理情况,对消防方案没有按规定编写的,驻场项目经理和员工可拒绝施工作业。
第八条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消防方案的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2、生产、生活动火区(如锅炉房、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3、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4、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5、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6、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2、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在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4、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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