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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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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台政办发〔2004〕129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城市容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用设施、河道水面及护岸、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的义务。政府倡议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城市容貌的行为进行规劝、制止、检举。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均须遵守本标准。—、城市道路(—)道路设施完好,符合CJJ36—1990规定的要求,按照JGJ5O—2001规定的要求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各类井盖无缺损破裂现象,使用时无跳动无声响;排水沟(管)畅通,地面无积水。(二)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完好、整洁。(三)公共汽车候车棚(站),整洁、美观、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四)客运、货运人力三轮车、拖拉机、人力板车按规定区域、线路、时段营运。(五)机动车停放归场、归线,非机动车停放归点,车辆停放规范,场(点)内清洁卫生。(六)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疏通管道、疏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及时清除余(淤)泥、渣土、堆物。架设或开挖期间要在现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保证行车、行人安全。(七)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道设摊、兜售,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整洁。二、建筑景观(—)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隔热层应保持完好,定期维修。旧城保护区的建筑应采用坡屋顶形式,使用的材料及墙面色彩,应体现传统民居风貌,不得设置屋顶广告。(三)主要道路临街建筑阳台不符合市容景观的,应统一封闭,有条件的应设置绿化和盆花,不得在阳台、平台、走廊及窗外搭建挂台、雨棚、晒衣架和吊挂、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阳台内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不得超过护拦高度。(四)建筑物外墙应保持整洁,墙体不得违章涂画和贴挂。墙面渗水应及时修复,恢复原墙面色彩。沿街破残危险的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五)临街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阳台、窗外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确需安装的,其形式不得凸出墙外。(六)在新建建筑物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应按规划设计要求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要牢固。沿街建筑物空调外机底部高度不得低于250cm,墙面挂锈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原有建筑物外墙未按要求位置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调整位置。空调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不得占用人行道,并保持其外观整洁,顶端无积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七)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八)古典园林、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保持传统特色和风貌,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符的设施。(九)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采取半透景或透景围墙,或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院内空地应绿化。待建地块应设置围墙,在建工程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均不低于20Ocm,应符合街景要求,使用权人应经常保持围墙及设施的整洁、完好。围墙内施工工棚要采取整体性可拆卸的临时工棚。(十)市区不得有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除。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及施工工棚使用期满后不得延期使用,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并完好场地。三、河道景观(—)市区河道、航道(下称河道)护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经批准的临河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按规划要求建设护岸。(二)临河、跨河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规范设置施工围栏和围护,并不得危及河道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等功能;危及河道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危害。(三)在临河护岸设置排水(污)口或改变排水(污)口位置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排水(污)口应设置在隐蔽处或采取遮挡措施,不得裸露,已经形成污水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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