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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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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认定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上的司法统一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统一的观点意见,我们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案件判决的总结,拟归纳出部分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问题认定。1、不需招投标的工程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投标方能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种类,同时《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不适合招投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因此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种类而言招投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招投标而经行发包的工程建设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但是法律无强制性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会因为没有招投标而无效。2、建设工程转包问题的认定。所谓的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方承接建设工程之后,自己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建设而是直接把所有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建设工程的转包行为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禁止,因此转包合同将会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现实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承建方承包工程之后刻制好相应的工程项目专用章,在把工程建设的所有工作以及工程项目专用章一同转交由第三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所有对外需要签章的都是加盖承建方刻制好的工程项目专用章。或者承建方以劳务分包的形式把所有的工程建设全部发包给一家建设企业(或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而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派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亦未对主要的技术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即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付出相应的劳动义务。当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或类似情形时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承建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为转包合同,然后判定合同无效。是否属于非法转包的关键性在于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没有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一般的判断在于审查承建方是否派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否对关键性技术进行指导监督等,无论工程最终转手几次,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合同关系都属于转包关系。3、建设工程违法分包问题的认定。建设工程在遵守法律规定以及发包方与承建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分包,实际工作中建设工程违法分包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承包方将缉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施工队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为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承包方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建设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方将工程的主体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已经依法分包过一次的部分建设工程再次分包被施工单位分包的情形。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被认定无效后,即视为自始无效,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适用法律规定上会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完成的工程建设经验收合格的,承包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已经完成的工程建设经收不合格的,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政府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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