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溯源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三)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
(四)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
(五)保险利益的消灭和转移
(一)保险利益的溯源
来源于1774年英国《人寿保险法》或称作为《禁止赌博法》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1、理论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
2、保险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3款:“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
(三)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合同关系人的保险利益
▲经营人对标的预期的合法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知识产权人的保险利益
(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时保险利益有着严格的界限
(3)判断对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是否具有投保人身保险的保证利益的主张
(2)为他人投保时保险利益有着严格的界限
①亲属、抚养关系和特定的关系人
②债权债务和其它合法的经济关系
③部属关系
①亲属、抚养关系和特定的关系人
A、一国的亲属关系:中国与西方的比较
中国亲属关系的界定
B、当事人间的赡养、抚养、扶养等法定义务的关系
C、特定的关系人
收养关系: 构成收养关系的条件
婚姻关系:法定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
同居关系、未婚夫妻关系
②债权债务和其它合法的经济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的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对保险金额的限定、保险期内还款的规定
其他合法的经济关系: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具有担保金额范围内的保险利益;关系重要的合伙人之间,具有适当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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