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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建管理规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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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建管理规则规则方案范文:城中村改建管理规则是由XX为您精心收集,希望这篇城中村改建管理规则范文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觉得好,请把这篇文章复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诉您的朋友,以下是城中村改建管理规则的正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建和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十堰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城中村改建包括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等项目建设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城中村。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第四条城中村改建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区为主体、市里支持、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改建领导小组。市、区城中村改建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建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市规划、国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第八条市城中村改建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中村改建专项规划。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第九条城中村改建。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合并改建。第十条设立城中村改建专项资金。由政府承担的费用。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一条城中村改建方案。以及城中村改建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建办公室组织编制。城中村改建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搬迁安置方案、土地利用方案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第十二条城中村改建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不得实施。城中村改建方案未经批准。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建方案。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搬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第三章改制第十四条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权同步转变的原则。第十五条实施改建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第十六条实施改建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七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十八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第十九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第二十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制后。具体规则由市人事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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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