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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房产税、契税和车船使用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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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房产税、契税和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国曾于1951年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征收。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将房产税重新确定为一个独立税种,并于1986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房产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仍适用1951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指开征房产税的地理区域,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城;
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坐落农村的房产暂不征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但征税对象只限于生产经营性用房,城乡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以经营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以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的,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⑴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其中:房产的计税价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房产原值指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税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原价),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⑵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房租收入×12%
房产租金收入是房产所有人出租房屋所获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①对投资联营的房地产,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仅收取固定收入而不承担投资风险的,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②对融资租赁房屋,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其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
其中,依照房产余值计税的,%;
房产出租的,以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⑵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⑶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⑷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⑸经财政部门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当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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