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玄府字〔2007〕108号南京市玄武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四)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八)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二、公示的方式(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罚款、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二)开辟咨询电话,定期设立咨询服务台,方便群众咨询。(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网上公开。三、公示的程序、时间(一)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各执法部门负责收集,定期进行公示。(二)审批结果和案件办理情况等阶段性工作,由各执法部门办结归档后一周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果每半年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区法制办。(三)临时性工作公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于每月30日前报区法制办。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定期向区法制办反馈公示情况。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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