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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办发〔2008〕59号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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蒆南办发〔2008〕59号蒇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莀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蒇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薅为保障佛山市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原属农业性质的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羅第一条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灵活实效的原则。肁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含当日,下同)登记为农业户口,且2004年6月30日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含当日)户口迁入且迁入后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一直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服兵役、劳教、服刑期间导致户口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结婚时户口性质必须是农业);“自理粮”,2004年6月30日前“自转农”户口迁回原村的人员(含其合法生育、收养的子女);《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南发〔2008〕11号)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芃第三条以下人员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后来才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法规和政策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螂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其所享有的不同权益分为持股成员和非持股成员两种类型。。,但不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蚅第五条非持股成员能否转变成为持股成员和以何种条件可以转变成为持股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膁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自成员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死亡或户口注销之日起取消。以下情况除外:,读书期间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毕业后一年内不把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取消成员资格;毕业后一年内把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继续享有成员资格。、劳教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劳教期间保留成员资格;服刑、劳教完毕后一年内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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