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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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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1-1-19)
宜兴市人民政府令[0]87号
《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 2010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中苏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违反其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市市区及各镇建成区。
第三条  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市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公用事业、环保、工商、公安、水利农机、交通运输、卫生、文广新等部门,应当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和禁止燃放***管理、防洪和河道管理、城市道路运输、航道和内河交通秩序管理、食品安全和医疗机构管理、营业性演出和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各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市城管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持证执法。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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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und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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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