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至死亡。
,以至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
(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
,抵抗强暴者。
,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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