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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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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11届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林树森二OO三年一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含有多个业主,其中专有部分由业主单独所有,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所有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有共同所有权的自然入、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区分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等。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独所有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在市公安机关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在本辖区内负责实施本规定。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劳动、安全生产监督、气象防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对辖区内区分所有建筑物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业主会依法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应当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同时,向业主会、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该建筑物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等。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物业管理,承担物业管理费用,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第六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应当对自己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已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未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由建设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负完全消防安全责任;专有部分已转让或出租的,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自己专有或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规定实施前,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已由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就消防安全责任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七条区分所有建筑物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会或建设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区分所有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尚未成立业主会,建设单位应当与各业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照前两款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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