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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代理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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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陈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死者的配偶、母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陈浩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为直接侵权人,合肥市宏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的义务。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1)死亡赔偿金。死者本人的户籍确实为农业户籍,但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计算。为证明此一事实,原告提供了证据为死者在武汉市区的租房合同、房东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关系证明及当地社居委的居住人口证明。可以看到,死者早在2010年11月26日就已在该处居住,当地社居委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担负着对辖区人口的普查及管理工作,对常住人口及其流动情况较为熟悉,其出具的证明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证明力,并且也能够与租房合同反映出的事实形成相互对应,从而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是客观真实的。原告还提供了死者在武汉专泽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和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单,以证明在武汉居住期间是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其女儿,也就是原告之一的李春霞。但必须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武汉专泽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并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单位,有限公司的特性是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财产身份的相互分离,这也表明死者方松花在公司里的任职并非其女儿能够决定的事情,其女儿在公司担任经理,从公司领取工资,死者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才能获得劳动收入,并不能仅因为死者是在自己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里任职,就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这样明显是片面和草率的。(2)丧葬费。该项目为法定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以安徽省公布的标准计算为20320元。(3)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有两位被扶养人,分别是其母亲和配偶。死者母亲年已90多岁,没有生活来源,浙江衢州市江泽区杜泽镇下方村村委会的证明也表明,其一直是由三个女儿供养。死者因交通事故离世,作为被扶养人应当给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另外,死者的配偶年近七旬,自身患有疾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住在农村的老房子里,又没有任何自己的经济来源,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也说明死者的配偶是死者当然的被扶养人。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男年满60周岁的就应当属于供养亲属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抚养的年龄阶段,但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两位被扶养人一直住在浙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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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一花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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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0